王娟律师亲办案例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商业保险一定不赔偿吗?
来源:王娟律师
发布时间:2019-03-25
浏览量:1174

基本案情:陈某深夜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章某和李某,行至佛山市南海区和顺金贤路路口时,遇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的周某,双方发生碰撞,造成陈某、章某、李某受伤,后经送医院抢救。陈某、章某、李某于第二日因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唐某弃车逃逸,于事故发生第四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查唐某为饮酒后驾驶涉案车辆。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死者陈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章某、李某均不承担事故责任。

陈某驾驶二轮摩托车没有参保,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投保了平安保险交强险和限额100万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并购买了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约定:驾驶人饮酒、吸食或者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品后发生交通事故,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赔偿。

死者家属起诉至法院,要求唐某和平安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辩称

因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肇事逃逸,根据保险条款的约定,平安保险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且该约定已用黑体字加粗明确显示,在保单明示告知一栏,已经明确提示了驾驶员该注意义务,所以对原告超出交强险部分,平安保险不承担赔偿责任。

唐某没有答辩意见,但认为保险合同及保单上的签名均不是其本人签名。


代理律师意见

平安保险提供的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为格式条款,唐某未在保险合同及保单上签字,保险公司也未将保险合同邮寄给唐某,视为唐某不知悉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内容,故该免责条款不对唐某产生法律效力,平安保险公司对于原告超出交强险赔偿范围的损失,应当在商业险100万范围内予以赔偿。

法院判决

唐某饮酒驾驶机动车肇事后逃逸虽为法律禁止的情形,但保险合同为格式合同,平安保险公司仍对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负有提示义务。平安保险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就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提示了唐某,故该免责条款不对唐某发生效力,判决平安保险公司应当在100万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一审判决后,平安保险不服上诉至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佛山市中级人民审理后,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了平安保险的全部请求。至此,该案落下帷幕。


律师寄语:

主办该案的吴律师表示,本案唐某饮酒(有醉驾之嫌)肇事逃逸,普通民众一般认为保险公司无需赔偿。然而本案却出现了截然不同的结果。在唐某记不清自己购买车险的具体细节、不清楚相关法律后果情况下,吴律师在庭审中通过对证据细节的精准把握以及对唐某的提示,促使唐某发现保单上的签名不是其本人签名,平安保险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就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提示了唐某,故该免责条款不对唐某发生效力,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唐某以聘请专业律师为其维权的方式使自己减轻了赔偿义务,同时死者家属也得到了一定的赔偿,从而达到双赢的局面。

吴律师提醒大家,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切莫惊慌,更不可私下自行和解,应该及时聘请专业律师介入,在律师的指导下和解或者诉讼。法律是一门非常专业的业务,遇到法律纠纷,应该及时聘请专业律师,切记不可想当然!一旦出错后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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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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